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ZHONG WEI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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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中卫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和区、市党委相关意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都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证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定公益诉讼领域,紧密结合中卫实际,突出黄河流域中卫段、腾格里沙漠生态保护治理以及农村水污染、农膜清理、农药残留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围绕英雄烈士名誉、公共安全、历史文化、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告知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和索赔工作职能的部门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时,检察机关应积极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严格履行调查、审查、磋商、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请被建议单位,可以在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等参加。
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书,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抄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五、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调查权,不得妨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得侵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共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机制。
七、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主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判决书履行情况。
八、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衔接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遭遇威胁、暴力伤害,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出警、依法惩处。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加快推进公益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统一接收和使用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确保该赔偿金主要用于公益修复。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立案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失信惩戒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对插手、干预或者抵触、对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高公益诉讼办理质量。
十四、检察机关要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及队伍建设,建立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员制度,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依法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核实采用的公益诉讼线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本决定自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